如开户文件并非在本公司的雇员面前签立,则开户表格的签立,及有关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見证,应由其他持牌人或注册人、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联系人士、太平绅士或专业人士例如银行分行经理、执业会计师、律师或公证人加以验证。同时,亦可以使用获得《电子交易条例》(第553 章)认可的验证服务,例如由香港邮政所提供的验证服务。
* 见证人必须在申请表格/ 复本文件上:
- 签署并写上日期(以大楷清楚列示其姓名并清楚注明其职位或身份)
- 注明该复本文件为正本文件的真确复本(或具类似效力的字词)
另外,如没有认可的见证人签署,客户可连同个人支票或转账收据一并连同所有相关表格寄回本公司。
支票的要求包括﹕
- 由香港持牌银行户口发出并载有您的户口姓名。
- 金额不少于港币10,000元。
- 载有与户口申请表格相同的签署。
- 抬头人为”长江证券经纪(香港)有限公司”。
转账的要求包括﹕
- 由您的香港持牌银行的个人账户发出的。
- 金额不少于港币10,000元。